第四,他人在此期间不得利用该项发明。
该‘契约’与后世真正的《专利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正式法律,而后者更应该看成一种合同,甲方是官府,乙方是发明人,甲方保证乙方对发明的独享,乙方支付甲方一定比例的保护费。
这种作法,显然会带来一些消极的东西,但沈默深知现在这个时代,人治大于法制,利益才是最高导向……常言道,无利不早起,如果看不到眼前的利益,哪怕是苏州城的官吏,也不会真心实意的维护专利人的权力,更遑论他处了。
而且他在法案中明确指出,由外国引进的完整技术,可以由引进人享有专利权,如果出现发明人主张发明权,经查实确认后判定引进人和发明人共享该专利。
这可是一件大杀器,只要一颁布,不愁那些泰西人不把压箱底的东西拿出来,等再过几年,在欧洲传开后,恐怕能把所有有用的技术,吸个一干二净。
吸引外国工匠引进技术,鼓励本国工匠、商人发明创造,这是‘专利契约’的两大目标,但更深层次的追求,是借此将‘发明创造’与‘创造财富’联系在一起,使人改变对‘奇技淫巧’的消极态度;而最终极的期望,是能让人们渐渐的尊重知识、追求创新,人生的追求多元化;只有这样科技之光才能闪耀神州,真正走上振兴的道路。
这都不是一朝一夕可见成效的,沈默已经做好了持久战的准备,就是豁出去了,也要保证这些法规五十年不变!虽然五十年也不可能真正成功,但他坚信正确的东西,是有顽强生命力的,而不是暖房中的花朵;如果那么长时间,还不能抵御风雨,只能说明它并不适合大明,失败了也没什么可惜的。
其实沈默还有很多构想,比如请泰州学派的人过来,共同把工学院办好;又如建一所综合类的大学,等等等等,无奈一来时间仓促、二来时机也不成熟,只能先放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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