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布3.75尺)代役,叫做“庸”,也称“输庸代役”;每年交绢2丈,绵3两,或者交布2.4丈,麻3斤,叫做“调”。这就是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据史书记载,到天宝初年,全国的粮仓存粮9606万石,以当年应负担赋税的男丁计算,每丁平均12.5石,相当于他们六年多的租额。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
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劳动人民的负担依然很重。唐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9年),诗人白居易在诗中写道:“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
唐朝的税法,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始终没有彻底废除按照人头收税的规定,两税法里面也始终保留着户税,使得民间藏匿男丁的风气还是比较严重,经常出现一家十几人,但是没有一个适龄男丁的情况,这是统计人口最大的障碍,也是造成流民众多的主要原因。按照诸葛斌的估计,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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