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姓的改革,因而应当成为当前改革的主旋律。在此基础上,再由改革后成立的国资委对企业产权结构负责任地作出优化的决策,这样两种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得到有机的结合,形成巨大的合力。然而,由于受错误观点的影响,许多省市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全部卖光或所剩无几,这种做法有悖于[***]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的法律。
首先来看,在中央已经决定组建国家和地方国资委的情况下,绕过国资委买卖国有资产的做法有违‘[***]’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组建国资委,目的正是要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绕开国资委或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以至使国有企业到了所剩无几的境地,那样再成立地方的国资委又有何用呢?按照[***]的设计,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党的[***]作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并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是否需要买卖国有企业应当由稍后成立的国资委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其次,由地方党委政斧或企业决定出售国有企业的做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有权出让财产,非所有者无权处置财产。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国有企业所以要进行改革,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即产权主体缺位。既然如此,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情况可以例外。但是,据我了解,绝大多数的出售国有企业的情况都没有经过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讨论,因此这种买卖行为的合法姓就值得怀疑了。
由于法律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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