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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小官司(上)(8 / 9)

当然,那些都是陈年旧事,唐逸早就学会记在心间却又忘掉这门学问。

唐逸于是就将张小光的案子和雷浩讲了讲,最后说:“雷书记觉得走法律途径,张小光会不会败诉?”

一听唐逸问张小光会不会败诉,雷浩就知道唐逸比较倾向张小光一方,当然,这也是唐逸刻意让他听出来的。

雷浩皱着眉,他虽然抓政法工作,其实对法律并不熟悉,思索了一会儿,笑道:“我看啊,这官司真打的话,张小光应该会赢,现在很多农民工都不签订合同的,出事了公司就不管了?没有这个道理嘛!回头我和高院长碰个头,聊聊这个事儿,大公司也不能欺负人嘛!当然,一切要以法律为准绳处理。”

唐逸点点头,也就不再提起这个话题。和雷浩说起了近期的一些工作。

……张小光一案很快经延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即使张小光不是正东建筑的员工,但他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是在工作时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对张小光的工伤正东建筑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维持县劳动局对张小光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判决正东建筑除承担张小光全部医疗费用外另赔偿三万元生活费。

正东建筑当庭表示不服,会进行上诉,不几天,县检察院就对县法院的一审结果向延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县法院模糊事实,裁决书中对张小光不遵守安全条例导致隐患避而不谈,在主体责任认定上存在问题,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毕竟那时候大多数工人都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也没谁会在工伤上难为职工,甚至在家磕了碰了弄个诊断书也能算工伤。工伤纠纷也就不多,法律就不完备。到九八年劳动部才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才对工伤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所以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倒也算充分。

延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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