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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章 任职回避制度(3 / 5)

子弟的权力经商,官商勾结,致使袁家的收益竟然有大汉的三分之一强,若不是本公适时地把他们推入董卓的泥潭里,恐怕现在的袁家已经完全掌握了大汉一半的财产,袁家会更不可一世。”

吕布补充道:“我们不但要公布官吏的信息,还要逐步推行官吏财产公示制度,把官吏亲属信息公开,将其是否在辖区内经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之间亲属互惠行为、就业情况等公之于众,需有百姓们的监督,我们的官吏才不会那么容易地贪腐。”

第五,选官不能选至亲。

历史上虽然有“举贤不避亲”之说,但那是chūn秋战国之世,制度并不完善,而多数拥有“举贤”权的人,并不能做到大公无私,往往是重亲超过重贤,特别是在东汉、魏晋南北朝这段时期,世家之所以成为世家,就是因为他们几乎都是举亲不举贤。

吕布针对这一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有举荐权力的官吏,均不得举荐跟自己有血亲、宗亲、姻亲关系的人才,否则不但撤职查办关入监牢,连那个被他举荐的人都要连坐。

当然吕布知道遗传和家庭教育的重要xìng,他并不排斥重用官二代,他在制度里重点提出,若是那些跟现任官员有血亲、宗亲、姻亲关系的人才自以为有才,可以直接到军务院的军政部的招贤馆自荐,或者去政务院吏部衙门自荐,衙门均不得敷衍。

为保证回避制度的切实执行,吕布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

军务院军政部和政务院吏部选官时要严格审查,候选官必须要向人事部门呈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内开本人原籍、祖籍、寄籍、祖孙三代身份等内容,做为任官时的参考,需要回避亲属关系的,则要在注册中详细说明,人事部门对每个官员的履历要认真审查,和回避规定无抵,再予以补任分发。

当事者个人及时请调,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遇到该回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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