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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24 / 25)

信息来自公安内部;陈默具备条件。

4.犯罪分子熟悉两个派出所,三个民警的家庭住址、值班情况、行走路线,罪犯应该有接近这两地三人的职业条件;陈默具备条件。

5.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熟练地使用擒拿格斗和射击技术,受过很系统的专门训练;陈默具备条件。

6.罪犯身高1.70米左右,年龄25岁左右;陈默符合条件。7.罪犯懂军事地形学;陈默具备条件。

8.罪犯懂月亏月圆学;陈默具备条件。

丛明就是据此八项推出罪犯是内部人作案——是内部人里的警察作案——是警察里的刑警作案——是市局刑警队的刑警作案——是刑警陈默作案。

陈默和推理得出的八项条件完全吻合。

但是……丛明头脑里飘浮起无数个“但是”。

“但是,陈默为什么要抢枪,他的作案动机何在?目的又是什么?”

丛明碾转反侧着……

他想陈默在1986年之前一定还未曾想过作案,86年以前陈默要是作案的话,或许就不用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抢别人的枪了,因为全国性的验枪是在1986年开始的。

“二王”之后,83年严打以来,暴力案件上升,涉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分子抢枪之后用抢来的枪杀人抢劫,开枪后弹壳遗留在现场却无法辨认和判断是哪只枪打的。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涉枪案件的发生,1986年对全国所有公安武警保卫系统的枪支全部进行了验枪。

假如陈默是在1987年萌生了犯罪念头,他再用自己的枪去作案就不行了。

作为一个刑警,陈默很清楚为什么要验枪,验完枪以后干什么使。所以陈默一定要抢一支别人的枪。

而丛明也深知,验枪只是陈默不得不抢枪的表面的、看得见的一个原因和事实,可是隐在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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