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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3 / 4)

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2.上述两起案件现场鞋印是否陈默所留。

一、检验

检验前听取了专案组有关同志介绍了案情,并亲临现场观看了地形和周围条件,对现场鞋印进行了复位,反复研究鞋印反映出特征的利用价值和可靠程度。

经对两起案件现场右脚鞋印和陈默右脚鞋印样本逐个比对检验,发现二者有以下相同点:

1、鞋印反映出的脚印大小相同:拇趾压前边缘至后跟后缘中点相距约25CM;

2、鞋印反映出的起落脚相同:正起脚偏外落脚。

3、脚趾前边缘的形状相同:呈“︹”形(拇指、二趾部位)宽5CM;

4、前掌内外侧弧痕的位置相同:内外弧痕下端点至后跟后缘中点分别为16CM、14CM;

5、前掌压力面形状相同:为斜条压,重压面在内外侧;

6、脚弓部的形状相同:呈“ろ”形;

7、后跟的形状相同:为长方形;

8、后跟重压面的位置相同:在外后侧;

二、结论

综合上述特征认定:

1、1987年11月1日古城市红山道派出所民警宋长忠被打成重伤案现场有关鞋印和1987年12月11日古城市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孙贵清被打死案现场鞋印为同一人所留。

2、上述两起案件现场鞋印均为陈默所留。

鉴定人公安部X研究所

研究员岑树岭

助理研究员:单鹏

H省公安厅

工程师:崔果

工程师:汪海洋

G省公安厅

工程师:江凤

工程师:魏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陈默看完鉴定书耸耸肩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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