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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尸体会说话(13 / 14)

,法医学教材上,也在开篇就阐述了死因构成。

经常会被法医在鉴定书中阐述的死因有以下几种:

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那么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须存在的。

比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这些都是直接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间接死因

一种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机体死亡,那么这种因素就是间接死因,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后遗症、并发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伤多处,但并不能致死。可惜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间接死因必须是直接死因直接导致的。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被锐器致伤后伤口感染,继发败血症死亡。”

3.联合死因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死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死亡,无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时候,称之为联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尸体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那么就无法判断主次作用,被称之为联合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4.诱因

这在纠纷猝死的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有察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诱发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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