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的身份,宣读起诉书,双方律师发表代理词,提交证据目录,一道道下来井然有序。朱莎在读代理词的时候,李海就盯着丁丽还有那几个记者的眼神,果然见他们隐有惊喜和得色,显然己方的代理词,确实是被他们提前得知了。
也因此,质证阶段,也就是对于证据的真伪有效性的辨析阶段一开始,丁丽就咄咄逼人地抢先发难:“原告方提交的,证明我方侵犯名誉权的证据之一,也就是某期南国旭日的报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此言一出,庭上庭下都是一片哗然,那篇报道可是白纸黑字写在杂志上的,怎么居然不能作为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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