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顶点小说>都市言情>侯沧海商路笔记> 第三百五十四章 胜诉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三百五十四章 胜诉(5 / 6)

第四,确定了产品以天蓝色为主色调;

第五,制定创意电视广告的主体内容,策划了“沧兰姐姐讲堂”,并准备将之发展成为一个品牌体验平台。

针对第二条,桦总和侯沧海意见并不一致。侯沧海最初还想请明星代言,认为请明星影响力更大,更容易推广产品。

桦总针对这个想法,解释道:“很多企业找明星代言,看起来销售不错,但是这是广告的作用,并非明星的作用。很多广告把明星去掉,只要持续播放,效果依然一样。我们具体分析,如果自己不喜欢的明星出来,必然连带着不喜欢这个广告。如果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来,观众只顾着欣赏明星,谁还管广告。而且使用真人做广告容易涉嫌违规,真人做了坏事,还要连累广告。”

桦总在江州面条厂住两天才返回广州,半个月以后,“沧兰姐姐讲堂”的广告便已经完成。4月2日,广告在央视播出。

4月7日,二审开庭,岭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1款(二)项之规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初字第39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栋梁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53201元,由赵栋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时,岭西省高院复议决定,山南沧海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审批生产、销售沧口保健液,没有非法获利,

且由人民法院行使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原民事制裁决定是错误的,

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

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2款之规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