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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为何迟迟不抗日(5 / 13)

也是“协定”,有义务要遵守的。再说,这封简单的信,并不简单,原是日本人代拟的文稿,要何应钦签字的,其中并没有“不必订什么条约”云云。全文如下:.

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种事项期望,均承诺之,且自动实施。特此通知。此致梅津司令官。宛。何应钦。

何应钦亲笔签字答应梅津承诺日本人的“各种事项期望”,并且“自动实施”,还不够称作“协定”吗?如果不是“协定”,日本人会“颇表满意”(高桥觉书的作者高桥坦的话)吗?事实上,何应钦签这个字,并不像蒋介石所说的那么轻松,他在被迫之余,立即向当时的行政院长汪精卫请示,并附原文,汪院长复电同意,何遂于六日签署。最近台北党史会出版的抗战史料中,收录了一封出自《总统府机要档案》的电报,即何应钦在签字那天发给蒋介石的。全文如下:

特急,成都委员长蒋:哂密极密。关于河北纠纷事件,日方必欲我做正式书面答复,经与汪院长再三斟酌考虑,历时三星期,一再与日方磋商,近始决定由职备一普通信,送达天津驻屯军司令梅津,其文曰:“径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梅津司令官,何应钦二四年七月六日”等语,原件于今日寄平军分会,派人送高桥转交梅津,此事即算告一段落,知注谨闻,职应钦。鱼未秘印。

两天后,七月八日,蒋介石觉得不妥,又致何应钦,指示他致梅津函“从缓发出”,谓:“即使要发,亦应有字句之改正,发否盼立复。中正。齐申机蓉。”翌日,何应钦回电,当然已经发出了。蒋介石对全国中学校长的讲话中,说得很轻松,但原件资料显示,蒋、何两人都不轻松,因为他们心里明白,这明明是一种书面的协定。既已白纸黑字签了字,又要赖账,是不可能的。至于蒋介石为什么肯签《何梅协定》呢?一语道破,他要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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