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顶点小说>其他综合>李敖回忆录> 8.文献会(1962-1963 二十七到二十八岁)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8.文献会(1962-1963 二十七到二十八岁)(12 / 17)

我离文献会后,胡秋原在法庭提出声请,要传文献会执行秘书高荫祖作证,要高荫祖证明我在文献会窃盗“国家资料”打击胡秋原。我遂写一封信致高荫祖,信中主题很明显,就是声明我立场的坚定。那场官司的被告中,居浩然、叶明勋都和解出局了,萧孟能在亲朋父执辈的压力下几度想和,高荫祖承陶希圣之命也一再劝和,我写这封信,就在塞劝和者之口,并激发高荫祖的良知,不要做伪证。后来高荫祖出庭了,向法官出示陶希圣亲笔原件,证明了他以文献会执行秘书名义复法院的信,并非他矫命所为,而是陶希圣亲笔起草,叫他抄好发出的,原信是:

一、1963年6月28日绥刑诚字第二零四四五号大函敬悉。

二、查萧孟能与本会无关,李敖前在本会为临时工作人员,近已离职。

三、本会从未存储“国家机关”档卷,其所存报纸及杂志等项公开发行之印刷品,本会工作人员均可阅读使用。其会外人士对此项印刷资料洽请抄阅者,亦可抄阅。凡此皆不发生所谓窃取或盗用问题。

四、特复请关行照。此致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执行秘书高荫祖

1962年7月4日

法院同时也收到“国史馆”馆长罗家伦的复信:

“国史馆”函1963年7月2日(“五二”)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受文者:台北地方法院一、贵院本年6月28日绥刑诚字第二零四四五号函敬悉。

二、查本馆库藏史料及档案文书,萧孟能与李敖并未亦无从窃取或盗用。

三、复请惠察。

馆长罗家伦

以上两封复信,证实了胡秋原所说,全是疑神疑鬼,他“以为”我窃取,盗用“国家机关”档案文书掀他的底,其实那些资料只是旧报纸,学界中人都可以看到。胡秋原又“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