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种烈妇,根本不管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根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民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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