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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女膜整形"(24 / 25)

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xx,乃于昨晚十一时含愤服毒自杀身死,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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