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要,都以用真名为通例。美国出版商收到吉拉斯的"新阶级"稿件,为顾虑吉拉斯在狱处境而犹豫的时候,吉拉斯传话出来,别管我死活,尽管出版!
先附上峰松文章五篇——
一、三角习题有几何?
二、帮外说
三、叔叔,快带我走!
四、狱中健康术
五、李敖入狱记
条件是:稿费从优、用真名、不可删改。至于发表在何处,请你做最好的判断。(稿费请直接汇峰松的小心肝翁金珠,永和市仁爱路二六九号三楼。)
我代峰松偷运出文章,内情与方式颇为曲折,目前不能公开,只能在编者按中提到是李敖偷运出来的就好了,你以为如何?(不提也可以,但提可以增加戏剧效果与传播性、好奇性。请你斟酌。)
敖之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四日
这些决定和心意,我都发表出来,为了纪念峰松和我的一段共患难之情,为了峰松的许多心血没有白费,也为了向我这位牢中的老朋友致敬。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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