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自杀的时候,也应当提供帮助。如果是这样,这个世界就不会安宁了,就会出现谋杀也可能“合法”的情况。但是,如果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那也将会出现新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生”不再是他的幸福,而是巨大的痛苦的时候,病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愿望,终将无法实现,因而只能忍受“生”的剧烈痛苦,在痛苦中等待自然到来的死亡,才能够得到最终的解脱。
我认为,生命权既然是一个“生”的权利,就应当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死”的权利。
这就是有限的生命支配权。这不是说轻生是合法的,人没有选择自杀的权利;但是,到了身患绝症,临近死期,正在遭受“生”的极度痛苦而又不堪忍受,医务部门也予以认可的时候,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应当符合生命权的定义。
这样做,才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他顿时沉默。此时我开车正经过闹市区,马路上堵车的情况比较严重,出租车和部分的私家车见到缝隙就往里面挤,喇叭声随时响成一片。
这时候堂弟忽然说话了,“这么多年了,国内还是一样。人们想到的都是自己,不按规则行事。这次我回国,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情况。这些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了,但是人们却变得越来越不守规则,越来越自私。从人类文明的角度上讲,中国比西方发达国家相差至少一百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人都自私,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没有任何的规则可言,法律也就会流于形式。这样的结果,受到伤害的只能是大多数人,因为只要少数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特权所带来的好处。”
这时候我才发现他其实并没有变,因为他还是看不惯这里的一切。不过我却又不得不承认他讲得很有道理,而且也触及到了国内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实质。
我笑道:“那你说说,这样的情况怎么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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