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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6章 太子妃,别害怕(求订阅)(3 / 4)

政权,三者都是平级的,只是在功能和布局上有所不同。镇一般是指户数在1000以下的小城镇(在人口密集的东南地区,许多户数超过1000的小城镇也称镇),乡当然就乡村了,坊则是大城市(县级,称为市)下的区。

这三个基层政权下,还有里和社这两个居民自治的单位。里在乡之下,通常以百户为一里。社则在镇、坊之下,户数不定,而是划定区域,通常一镇一坊下面都有十个里。里长和社长,都由居民推选而任,这些里长、社长通常也兼任地方的议政官。

而镇、乡、坊的父母官既可以由里长、社长在当地通过官考的官员中推举,也可以由上级指派——以何种方式选择,通常看当地的完税完租(官田的租)情况。由上级委派的镇、乡、坊则不兼任议政。

而镇、乡、坊的上级官员的选择方式则有三种,一是地方议政在符合条件的官员中推选,前提是该地方不大重要,而且完税完租和治安情况良好;二是由省府(直隶州)选择,凡是完税完租和治安不好,同时也不是重要地区的州(属州)、县、市官员,都是这样选拔出来的;三是由内阁委派,凡是重要地区,大明最富的东南十一府再加上武汉、天津、天河三府的州、县、市长官,都是内阁提名的,不过原则上也会从当地人中选择官员。

当然了,州(属州)、县、市这一级的官员,包括同级的属官,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选拔,最后都需要天子通过内阁下达诏令,正式委任,所以天子拥有最后的否决权。

这一套地方官员的选拔任命方式,只适用于大明的直省,而四川还是战区,即便完全收复,也会先设置藩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为直省——藩镇并不等于自治,而是以军府治理地方。这种治理模式从明朝初年开始就一直存在,比如施州军民指挥使司就是这么一个军府治理地方的机构,但它从来都不是半独立的割据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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