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自给自足了,还能结余不少,这自然是欢喜之事。
然而,这并非是欢喜的结束,而是才刚刚开始,随着庞统将工业上面的冶炼钢铁,修建兵甲数目,然后荀谌将商贸上面的利润盈余,钱财器物等等一一叙述出来之后,堂内众人的嘴便是再也合不起来,一个个笑得就跟朵花似的。
斐潜虽然也在听,但是心思却不在这些数目上面,而是想到另外的事情……
年赋,也就是斐潜能收上来的粮草数目,至于关中一地产出的粮食总数,应该是大概在一千三百万石左右,当然,这么高的年赋,其中也有很多流民屯田的功劳。
斐潜关中治下,自然是实行着大汉持续了百年的三十税一,但是这个所谓三十税一,听起来似乎很少,但是其实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但是这些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不是说将田产分割为十五份,三十份,然后国家收取其中之一,而是有着特殊的计算方式。
“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作为地主的附庸,佃农是没有户口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单独向国家缴纳赋税的渠道,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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