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
“咦?看来余大律师今天兴致很高哦?居然想给我讲故事,快快快,小弟我洗耳恭听。”
余鹏夏道:“什么故事啊,这是个真实的案例好不好?我虽然主攻的方向是公司法,但这些基础知识和案例也是学过的。”
说罢,他稍微整理了一下思路,然后再次开口说道:“这个案例是我们学到“诽谤罪”的时候,教授专门举例讲解的,所以我记得比较清楚,现在就讲给你听听,有助于你对现在情况作出判断。”
“案子是这样的,1877年,旅居不列颠的米国画家詹姆斯·阿尔伯特·惠斯勒控告艺术评论家约翰·拉斯金诽谤,原因是拉斯金在报纸上发表评论说,惠斯勒描绘伦敦泰晤士河畔科里芒花园夜晚焰火的绘画是一个“自负而缺乏教养的艺术家以几乎有意欺诈的方式”所炮制的作品,说他“见过听过各种各样荒诞的伦敦腔,但是从未听说过一个小丑把一盆颜料泼到人们脸上,还要让人付给他200金币。”
在这起诽谤官司中,按照不列颠司法传统对原告有利的惯例,陪审团最终判决惠斯勒胜诉,但对方只需象征性地赔偿他四分之一便士。但是,这场仅仅价值四分之一便士的官司,却一直打了5年,可以说旷日持久,双方的代理律师为了每一处细节不停地争论辩驳,法院也一次次地开庭审理,由此产生了高昂的诉讼、法庭和律师费用,使得惠斯勒和拉斯金最后都宣告破产。”
“其中,画家惠斯勒在去世前的20多年,几乎一直在以作蚀刻画和人物肖像偿还债务,而被告拉斯金也差不多,当然他偿还债务的方式是被迫每天不断地向各家报社杂志社投稿。”
谭振华听完这个案例,一手挑着大拇指对着余鹏夏比了个赞,一手很没有形象地捂着肚子哈哈大笑道:“所以,你们这些律师的高收入就是这么来的啊,啧啧,四分之一便士的官司都能被你们玩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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