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实际用途规定相应的年限;
3、现行土地转让制度下,土地出让给企业建设经营,按行业通行术语及规则,分生地、熟地、毛地、净地,当地政府在办理土地征收及转让过程中,应当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转让方式;
4、如转让的地块为“生地”,当地政府应当尽力配合取得该土地的企业做好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辅助及协调工作,一方面需要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为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这政策解释的相当到位,没毛病!
刘上将看着抄送来的这份文件不由得砸了咂嘴,这么看来,卖个黄岩岛好像也不算什么出格的事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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