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之制。对不同身份人的捐纳规定如下:
现任文武各官和乡绅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者,准记录一次;捐银三百两和四百两或捐米六百石和八百石者则分别记录二次和三次;待总计捐银五百两或捐米一千石者,准加一级。
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八十两和一百五十两或捐米一百六十石和三百石者,出任之日分别记录一次和二次;待总计捐银三百两或捐米六百石者,出任之日准加一级。
增生、附生、青衣等生员,视其捐银或捐米的不同数目,可转礼部送国子监读书。
富民捐银一百两、一百五十两和二百五十两或捐米二百石、三百石和五百石者,分别给予悬匾示旌、九品顶带荣身和八品顶带荣身。
于此同时也对捐纳资格进行了一些限制:
凡属大计贪赃、丢城失地、盗骗钱粮、科场舞弊、作恶害民者及三品以上革职官员,不准捐纳。但是,如因逃人盗案、拖欠钱粮及贻误公务而被革职者,自四品官至九品官,视其不同捐银数目,给予原品顶带荣身。曾经被革去进士、举人者,捐银一百五十两或二百五十两,分别给予九品顶带和八品顶带荣身。
此后三年间,因军需一再短缺,对捐纳条例也有多次增改,如纳米菽、马草、鸟枪、弓箭等等都被列入其中,三年捐纳清廷共得捐银二百余万两,而捐纳知县已达五百余人,太学生员增至数十万人。同时,清廷又制定招民垦田酌量录用制,规定凡属贡生、监生、生员及百姓垦田三十顷以上者,奏过吏、兵二部,试其文艺程度,分别授予知县、县丞、守备、百总等官。但是,如地方官员对被招民垦田未足额数或垦田钱粮未经起解而擅具题者,照例议处。
捐纳之制一直持续到康熙二十年,判乱平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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