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要求智能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可以随意更换座位,必须佩戴安全带。
当智能汽车车内有乘坐者,包括驾驶员时,驾驶座必须有一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乘坐。
如智能汽车车内无人时,不做具体规定。
同时,智能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必须在车内乘坐,不允许无人驾驶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如果有违反以上任意条款的内容,都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至于智能汽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导致交通事故的话,会根据事故发生时汽车电脑中记录的数据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
《智能汽车使用规范暂行条例》颁发之后,又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
现在终于厘清了智能汽车在行驶时的主体责任人,也规定了再各种情况下的一些处理办法。
其中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冲突的地方,也做了说明,智能汽车的相关法律层面将来会按照另外一部法律,或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内进行修改。
这一下,国内终于可以随意的使用智能汽车上路了,可以说摆平了智能汽车上路的障碍。
当林浩看到这份文件的时候,也非常的高兴,起码解决了驾驶员在驾驶智能汽车时的很多顾虑。
同时在里面也看到了当初自己提出来的一些建议。
其实林浩觉得应该更大胆一些开放限制的,可后来仔细一想,并不是所有的智能汽车都有司南电动智能汽车的智能性。
而且现在社会对于智能汽车还处在一个朦胧的了解阶段,步伐迈的天大的话,容易扯到。
经此,司南电动智能汽车的使用环境也变的更加的宽阔,为司南电动智能汽车的销售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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