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法律知识,他是知道的,典当行这个行业,非常特殊。
在民法中,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叫“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就是假设,你把照相机借给了好朋友张三。
张三拿着照相机拍照,发现特别好用。张三的朋友李四就非常羡慕,跟张三说这个照相机真的好!
张三说,那可不,我什么身份啊?
李四说,我听说这样的照相机要两万多,而且还不好买,你要是什么时候不想用了,我愿意出价18000元购买。
张三想了想,说可以。
于是,无权处分人张三,把相机卖给了李四。
李四并不知道这个东西不是张三的。
这个时候,你来找张三要相机,张三说卖给李四了。你接着带着张三去找李四,还扬言要报警。
张三这个时候怕了,想退还18000元,但李四不愿意。
那李四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这个相机呢?
可以。因为李四是善意取得。
虽然张三无权处分,但李四并不知情,秉持着“促进交易”原则,李四成功地获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必须是李四不知情,而且李四需要合理价格受让。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这个基础上,当铺又有例外,当铺在司法实践中,地位非常特殊。
说了这么多,大家一定要问一大堆“那如果...”、“可是这样的话...”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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