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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二章 两淮盐商(4 / 7)

没让你沿途送礼,就算高抬贵手了。

朱元章将盐场划分为六处。

他规定商人必须在指定区域贩卖食盐,跨区贩售视为私盐,与贩卖私盐之罪同处。

因此大明的私盐并不单纯指未经政府批准私自生产、运输的食盐,也包括取得守支食盐而没在指定区域贩卖的正盐。

盐商支取食盐后还要跨区押运食盐到指定地区出售,有些地区路途遥远,盐商便就近出售以省去长途跋涉之资,使得正盐变私盐。

为了防止灶户私自生产,出现私煎贩盐的可能,灶户们生产的劳动产品也不能独占,最终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大明所有。

到明代中期开中法渐衰,灶户负担的盐课越来越重,灶户生活水平下降,只能大量生产私盐。

一些灶户不堪重课而脱逃。

另一些灶户不得不冒险私煎贩盐。

弘治实行盐课征银并允许商人自行购买余盐,私盐开始大量流入市场,彻底失去对盐业生产的控制权。

以至于后期大明官府收不到多少盐税。

反观南宋还靠着盐税一直在死撑着,就足以见到大明朝廷对于地方盐利根本就没握在手上。

明初朱元章为防止官员与民争利,规定皇族、公侯及官居四品以上的文武官员皆不许中盐贩卖。

但后期权贵官宦背弃祖宗之法占据盐引,并将盐引卖给引目不足的商人坐收渔利。

权贵占得盐引即意味着商人无引可换,他们不得不从权贵手中高价购买,这严重地压缩了商人的利益,一些商人便私下自买无税余盐。

私盐价低易卖,周转期短且获利多。

盐商们纷纷效彷,加剧了正盐堆积和私盐泛滥,勋戚官宦之家看到私盐厚利,也纷纷加入,致使盐法更为混乱。

特别是后期宦官打着皇帝的名义大肆搞盐引,皇帝还能分点钱,但到了崇祯这里,他还真是分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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