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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章 暴力(4 / 7)

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那五个施暴的学生自然是符合这一点的,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势。

然而在主观上,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而已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的,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按照刑法规定,必须要使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点和成年人截然不同。

成年人只需要造成了轻伤即可判刑,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需要至少重伤!

因为这一点,所以导致许多混迹社会的初中生们初生牛犊不怕虎,什么事情都敢干。

反正只要不把人打成重伤……

他们基本上是不用负责的。

若未满14周岁……

则即便造成了重伤或者意外死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

这五个学生都是初一的,大概率在十二三岁左右。

没满十四岁。

所以想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可能性并不大。

“就是因为这一点,我邻居就算报警了,警察说我邻居女儿的伤势只能算是轻伤,肋骨都断了几根,居然只能算是轻伤,这简直是离谱!”

青岚看完秦牧的解释,气愤的回复了一句。

这也是她一直无法理解的。

甚至觉得……

警方是在偏袒对方。

“咳咳,这个……肋骨打断了并不能算是太严重的伤势。”

秦牧嘴角抽了抽,然后给青岚科普了一下轻伤重伤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

断小拇指算轻伤,断了大拇指则算是重伤。

而肋骨的话……

断了一根,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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