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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入室盗窃?不不不,这是入室抢劫!(5 / 7)

公诉人依旧是老熟人,检察官沉天赐。

他起身开始宣读:

“龙城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x检刑诉字[]第x号。”

“被告人:尤前程,男……”

“被告人尤前程系被害人所住小区‘天水香泉’的物业公司经理,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切断被害人住户供电,其中最长一次持续时间三天,导致被害人冰箱内顶级食材尽数变质腐坏,且冰箱功能受损。”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因食材变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13677.50元,因冰箱受损而产生的折旧费,维修费,清洁费等经济损失为55000元,合计268677.50元。”

“被告人为了毁灭证据,于x月x日深夜两点二十三分,潜入被告人家中……”

“被发现后,双方发生冲突……”

“……”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情形恶劣!”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

“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尤前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二、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尤前程,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其财产损失的赔偿金,共计268677.50元。”

公诉人的诉讼请求,一点都没有夸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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