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长笑了笑,说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是这样说的,司法部立法四局:贵局《关于〈关于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 153 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倾向于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二、依法取得闲置土地抵押权的人,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第五条、第二十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谢玲露出佩服的表情,说道:“居然能背下来,看来李科长也是法学科班出身。”
李科长笑了笑,说道:“我是法大本硕毕业,您说呢?”
李健说道:“可是李科长说的那个复函,针对的是无偿收回土地呀,但我们这个案子性质明显不同,你们是认为我们的委托人因为土地而违法犯罪,所以要收回土地。”
见李科长笑而不语,谢玲说道:“这种答复就是给我们一个参考的,我也认为以此类推,李科长的这次对我们委托人的行动属于行政处罚。就好比最高法行政庭有另外一个答复,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一种专业认定,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交通警察部门提出复核一次。以此类推,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也不应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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