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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9 / 38)

独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证人段兴玉关于被告人的弟弟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因在停车场值班而未在家中过夜的证词,只能证明被告当晚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并不能得出他一定作案的结论,这是显然的;第三,刚才在法庭上展示的特务用具,虽然是在被告人家中搜出,但并不能绝对排除他人陷害的可能性,因此严格地说,也没有独立的证明力。”

她收住话头,身上的紧张感不但早就荡然无存,甚至于还显出了一些轻松潇洒的风度来。她把目光在哑然无声的大厅里环视一下,继续说下去:

“那么,能够维系公诉人指控的,能够把这些不肯定或者不自立的证据联结成一条完整锁链的那个主要的、核心的证据是什么呢?就是证人施季虹刚才当庭所做的证言。证人施季虹在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十一点半钟左右,亲眼目见被告犯下起诉书中所指控之罪。我承认,这一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并无矛盾和逻辑上的其他混乱,我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假如这个核心证据不过是一纸谎言的话,那么仅仅依靠其他那些先天不足的证据,难道还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吗?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好,下面就让我来证实我的假设。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证人施季虹在证词中几次谈到,在她家与江一明家之间没有路灯,两家的屋里都没有开灯;公安局的侦查实验记录也说明了当时的犯罪现场没有任何人工光照,施季虹仅仅是在月光下发现被告从江一明家的窗子里跳出来的,并且同样是在月光下认出被告的面孔和他身上衣服的银灰色的视觉效果;气象台的证明材料又进一步说明,发案当天除黄昏一场阵雨之外,天属大晴,所有这些证据似乎都丝丝入扣地自成逻辑。但是很遗憾,他们忽略了一条人所共知的常识——天晴未必有月,另外一条天文学方面的常识大概就更不尽了然了,那就是,在阴历的二十七、二十八两天,月亮是随在太阳后面一起西落的,夜间绝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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