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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9 / 11)

遂下楼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门大敞,被害人独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担心引发被害人对她的恐惧反应,故而未敢进屋。控方证人的证词中说被告人好像从屋里走出,应属个人主观的猜测,并非亲眼所见的事实。被害人第二次中毒发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处,因为想请证人帮她找出她用的一只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间门口探望,见证人不在屋内随即退回,并未进屋。而现场的房屋平面结构也证明证人两次见到被告人的位置,均无法看到被告人是否从被害人屋内走出。第三、公安机关在对证人钱志富的询问笔录中,钱志富只说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用自己的汽车载被告人去了案发现场,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做了什么。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已经说明自己因与凌信诚的关系发生一些问题而准备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诚家来取自己的东西,可见,被告人是有正当理由进入案发现场的。对钱志富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被告人曾经进入案发现场,不能证明其确有投毒行为。第四,爱博医院提供的血液化验证明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于血液中乙二醇类有毒物质过量,也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干证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紧张,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犯罪的事实。

综上所述,尽管被告人具备了犯罪的时间,具备了犯罪的动机,具备了犯罪的工具,但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起诉书中所指明的犯罪。因此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认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辩护发言,洋洋洒洒,滔滔不绝,让旁听席上的听众,全都鸦雀无声。

辩护发言结束之后,检察官再次要求发言,进行辩论。但检察官的二次发言并未提出新的观点和新的证据,只是强调虽然没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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