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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章 共有著作权?不,是枪手代写!(4 / 5)

样式的纸张。

“这是我和虎仓大介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写明了我帮他代写本篇,《盾牌黑猫历险记》的相关事宜,请法官过目。”

书记员从田所俊哉手中接过合同书,传递到法官那里。

法官查阅了一遍,点了点头。

这是一份劳务合同,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田所俊哉是受雇于虎仓大介的。

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共同合作关系,不存在共有著作权的情况。

上面还有虎仓大介的个人印章,不会有假。

“我不相信,我要亲自看一看!”

被告席那边,虎仓大介突然大喊一声,冲上了裁判席的位置,从法官手里抢过合同书。

只看了一眼,他便大声叫道:“你这份合同是伪造的,我从来没签过这种合同!”

不过,话还没说完,他就被两边的司法警察冲上来,将之制服按倒在旁边的桌子上。

这边,毛利兰看都没看他一眼。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按照法人或使用者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的业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时作成的著作物,该法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著作物时,只要在其作成时的合同、工作规章中无另外规定,则该法人等视为著作人。”

旁听席上。

“没想到这居然也能行得通。”小哀不禁感叹道。

毛利兰说的这条法律是什么意思呢?

在一般情况下,版权的原始所有人只能是作者本人。

也就是谁写的书,谁就有著作权。

但是,日本的法律里面补充了这一条:如果作者是个雇员,他的作品是为职务而创作的,该作品又是以雇主名义发表的,那么该作品的版权应归雇主所有。

也就是说,枪手代写的,著作权不在枪手手里,而是在老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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