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听九条玲正继续辩道。
“自己抄自己的书合不合法,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是著作权在作者自己手里,那便是合法的。但眼下这个案子的情况,由于涉嫌抄袭的《盾黑》,其著作权属于雇主虎仓大介,而不在代写枪手田所俊哉的手中,因此,哪怕田所俊哉是自己抄自己的作品,其行为一样构成侵权罪!”
说完之后,九条玲正长舒了口气,目光看向古美门,脸上渐渐恢复笑容。
古美门挑了挑眉。
不愧是九条玲子的表哥,这方面反应倒是挺迅速。
这个案子目前有些绕,九条玲正这段话的意思比较复杂。
一般人可能听不懂。
这里用简短的话,再把案子的整个具体经过梳理一下——
被告虎仓大介雇枪手田所俊哉写了一本书,这本书涉嫌抄袭另一部,这个时候,那部的冠名作者来告虎仓大介了,经过查证,却发现两部都是枪手田所俊哉写的。
那么,如果只按照目前案子展现出来的情况,侵权罪是否成立?
答案是成立。
因为枪手写的作品,著作权在雇主手里,所以这本书哪怕是枪手代写的,实际上依然算看作是虎仓本人写的。
所以,表面看上去是枪手自己抄自己,实际上是虎仓侵犯了枪手另一本书的著作权。
著作权在谁的手中,谁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涉及到著作权法都是这样的,放到其他文学创作领域也一样。
比如说,你画了一幅画,你把这幅画的著作权卖给了某个人,之后你就不能再以盈利为目的,再去画同样的画了,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哪怕你是画的原作者。
同样,你写个,你和某个站签订了合同,合同里表明你要把著作权让给该站。那么,如果你今后和该网站闹翻了,又跑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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