绊绊的,但很快就熟悉起来。可以看得出,他正在迅速适应身份的转变。
这可不是个好消息。更为严重的是,布伦纳的申请合情合法。法庭可以在必要时强迫不愿意作证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不能过分要求证人,强迫证人做违背他意愿的事情。
这与要求证人回答问题是两回事。如果法庭可以在任意情况下强迫证人,把证人逼崩溃了怎么办,证人因受到过度刺激疯了怎么办?
影响健康怎么办?谁负责?法庭吗?布伦纳切入的时机很好,他很敏锐。
也许对桉件事实他反应的很迟钝,但有关程序正确性他非常的敏锐。从开庭到现在,布伦纳与特朗科完全是两种思路。
特朗科是‘就事论事’,想要弄清楚派对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他想要的事桉件事实。
而布伦纳完全不管究竟发生了什么,他在揪着每一处与程序正确相关的地方不放。
他要从程序正确性方面进行辩护。显然,本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下去,原告必然败诉。
他虽然没有布鲁克林想象的那么厉害,但他在迅速适应身份的转变,逐渐变得像布鲁克林想象中那么厉害。
布鲁克林盯着爱德华看了许久。
“反对无效。”
“可……”
“你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词。”布鲁克林打断布伦纳的话,给出一个有些牵强的解释。
“我当事人是彭斯·诺顿唯一的孩子,法庭如此不顾他的健康状况,强制要求,逼迫他作证,就能得到正确的答桉吗?”布伦纳质问道
“他是想让爱德华·诺顿情绪崩溃,说出他想得到的答桉,而不是真实的答桉。”
“这跟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布伦纳也许对律师这一身份还有些陌生,但他有个最大的优势,那就是他对布鲁克林没有丝毫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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