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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以前,那都是律师们吭哧吭哧地坐在那里自己抄录,想象一下那个工作量吧,蛮恐怖的。
老唐当然是要先看,不是他故意找麻烦,要是真的这么拷贝了走人,万一少了东西咋办。
工作人员老大不情愿地帮忙放,然而,老唐看着看着又提出了一个要求:“我看卷宗目录里面,讯问录像也是一起移交的,为什么这里没有?”
原审判决很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口供,讯问录像一般是要一起移交的。
原因很简单,以前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口供笔录和讯问录像对不上的情况……
具体就不多说了,这个都能明白,那么这里就是很多刑辩律师发力的点。
现在是审判为中心,口供经常会作为极其重要的证据,那这么重要的证据,律师肯定要有查阅的权利。
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做出了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个规定对于过去很多年的争议给了一个明确的解释。
虽然里面同样会有很多扯皮的地方,比如侦查机关会说,我们的讯问录像不是作为证据的,而是作为证明“口供笔录”没问题的证据。
但是吧,最起码有了规定,而放在以前,要想见到讯问录音录像,那真的是比登天都难。
“那我不知道,反正都在这里了。”
老唐闻言笑了笑道:“哦那没事了,那就是说口供笔录只有笔录对吧,行,我记住了。”
话音落下,工作人员又道:“那个可能我忘了,我再找找……”
又上前找了两下,讯问录音录像被找了出来,专门嘱咐道:“这个不能复制,你只能进行查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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