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你的标准时,你也有义务进行审核。
你故意不审核那就得说出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决发放奖金。
虽然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两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服从管理是服从劳动的管理!
而不是说我是劳动者,那你用人单位就对我的一切有了支配权,没那回事。
可能现实中大家为了生计都得听别人的,但是到了法庭上肯定要讲道理,老唐用来回答第三个争议。
没办法,有挂就是牛逼,他现在的思维活跃程度,足以让很多律师惊叹。
一些案件在其他人手里算疑难案件,但是他上手之后很快就能有思路。
只不过有思路是一回事,怎么把这个思路化作自己的观点,并且套用合适的法律,将这个观点说清楚,那就是另一种本事了。
系统面板上不断地将老唐的思路进行记录,然后归纳整理。
第二个争议老唐也已经有了想法。
这次他打算用《劳动法》。
律师嘛当然就是什么法律对自己有利用什么法律了。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这看上去是个废话,但是,老唐认为可以提炼一下。
用人单位如果出台相应的奖励,那他是不是就得把里面的情况都规定清楚了呢。
你说会议纪要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所以无效,但是你没有规定说内部的奖励分配情况必须得经过公司审批啊。
那在这种模糊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才对,因为你具有主导权!
法律上的概念必须分清楚,主导权是劳动方面,而这个奖金规定也是基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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