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就算对方不转移财产,房总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过鑫达公司的半年财报,他们已经连续亏损而且要有债务到期了。”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赔偿是有很大可能执行不到位的。”
这是老唐早就想到的问题,对方可能会被逼的狗急跳墙转移财产来跑路。
不过跑路是跑不掉的,投资者保护公司起诉后,就可以申请将对方的实际控股股东这些纳入边控。
转移财产是个隐患,所以老唐要把这些凡是可能有牵连的都纳入被告名单。
鑫达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申请保全不太容易,法院也怕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但是个人真的是随便拿捏。
“可是唐律师,法院那边会同意吗?”
老唐开口道:“我们这样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行业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里都列的很清楚。
第十四条里明确规定过了,很长,大概意思就是说,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勤勉尽责,仅仅说自己不懂,相信其他人等等的话,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就说明这些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也说了,证据是什么,就是这些人如果在重要信息披露的时候投了赞成票,那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以及第二十条……
前世那个案子就是这样,从控股的股东,再到财务主管等等,没一个跑掉,全部都得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就得以他们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了。
别说什么公司是独立法人,当初的虚假陈述是公司做的……那如果不是你们这些股东和高管乱搞,公司这么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怎么可能会自己虚假陈述呢?
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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