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审委会内部有了争议,一部分人秉持的观点是,既然是股份有限公司,那根据有限责任的规定,股东们只应该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而不应该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相应的,高管们仅仅只是公司的管理者,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另一部分人的观点和老唐一样。
老唐认为,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明目张胆的做出虚假陈述,而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控股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这些高管们,都必须得承担责任。
这里又涉及到了法律效力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规定来源于公司法,而承担责任的规定则来自证券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应司法解释。
这里面公司法是一般法,而证券法是特别法,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特别法的效力要高于一般法!
所以应该适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这些公司的高管都必须承担责任。
中间又经历了三次庭审,在开了好几次会之后,高院的审委会终于有了决定。
不知不觉间已经是又一年的一月份了,一月六号,老唐拎着手提包来到了省高院,今天再次开庭,估计就是要宣判了。
最近这段时间老唐当然也没有闲着,又做了几个案子,帮一些人解决了问题。
但每天他的私信依然很满,每天来腾达登记的人依然很多,多到爆炸那种。
人太多了,问题也太多了,就算他一直不休息帮人解决,那也不可能解决完。
腾达的律师当然很多,但腾达现在也只有张伟愿意和他一样,而且就算是张伟,在某些时候也没办法做的和他一样极端。
所以……没办法。
这么想着,老唐已经走到了法庭内,今天来的人很多,鑫达公司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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