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长识破后双方发生了争吵,家长接走了孩子。
这个家长就很气愤,之后多次找幼儿园协商退还之前缴纳的学费,但是幼儿园认为家长是自己主动接走孩子的,并且说过再不会把孩子送回来。
所以是家长这边违约。
至于你举报,你随便举报,爱怎么举报怎么举报。
这么三番五次的下来,家长便想维权,倒不是说想要多少钱,主要是觉得不爽,对方有点太嚣张了。
在腾达排了很久的队后,老唐看到了案子,他觉得这案子挺有意思。
核心的意义就是,幼儿园这个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小朋友的人格权,其法定监护人是不是可以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老唐认为是可以的,在检索了各省的案例后发现,这类型案子的判决大部分都集中在合同违约之后的赔偿之上。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没有什么支持的。
所以他来了,这个案子虽然小,但是很有代表意义,如果做的好了,是可以报上去当做典范的。
工作人员又看了看起诉赔偿金额,顿时更诧异了:“唐律师,这精神损害赔偿要三万?”
“对啊,这要三万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一个幼儿园,做什么事都应该以‘幼儿’为本,大人的事,你和大人说就行,迁怒一个幼儿,真亏他们能做得出来!”
这也是老唐想让这个幼儿园被教育的原因,他爹投诉,你和他爹理论不就行了,还专门在那么多孩子面前来收拾孩子的东西,还要说那些话。
通知家长的时候就是微信发了一张照片,照片上孩子背着小书包站在角落里,身边是打包好的东西。
孩子还在那里哭,脸上带着害怕的表情。
这种情况哪个当家长的能受得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应该用到这上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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