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跨海征日,这还是有待考量的。
但无论如何,与日本的自由贸易,是要抓紧展开的,这既符合日本的迫切意愿,也符合大明的利益。
李景隆从怀中掏出一份文书,递给了足利义满。
——《明日自由贸易契约(草稿)》。
“一,大明将日本视为特殊朝贡国,应效仿朝鲜旧例,于日本京都设置天使馆,对马、壹岐、平户、长崎设置领事馆,并后续视情况于日本其余各地设置领事馆。”
“二,大明视室町幕府为唯一官方交涉对象,同时室町幕府需保证大明天使、领事及馆内相关官吏不受日本律令、习俗约束,如有争议事件,一律交由大明朝廷按《大明律》处理,日本方面无权干涉。”
“三,凡日民状告明人者,日方必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再勉力劝息,使不成讼,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倘遇有交涉词讼,日方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大明领事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至于明人如何科罪,由大明方面按《大明律》议定章程照办,并押解回国受审、受刑。”
“四,非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对马、壹岐两岛及周边五十里海域,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平户、长崎两港及周边五十里入港海域,凡议准通商之对马、壹岐、平户、长崎等四处,每遇明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员即行带进。明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济州岛,亦准引水员随时带出,以免滞延港口,至于雇募引水员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险要,分别多寡,即由大明相关领事秉公议定酌给。”
“五,所有通商四口,每口内准大明官船(战船)应急停泊修理或补充淡水、果蔬、粮油等物一艘,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应急停泊之官船进口、出口,大明领事会先期通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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