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他要在张玉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座大厦卖出。
因为林正杰记得合约上写着,在满足乙方几个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泰富集团)有自主决定两座大厦的买卖权。
当初签这个合约的时候,林正杰就觉得比较重要这一条,否则炒卖容易受到限制。
而当时的联邦地产,也觉得只要能得到15亿港币,已经是一笔很好的交易,就没有注意这些细节的东西。
当然就算注意到,也是合情合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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