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的家人收管做赔偿。
这就是被学者普遍引用的拿女孩折合烧埋银的实例。
元朝关于烧埋银的立法很多。《元史·刑法志》记载的相关律文达五十余条。而《元典章》卷四十三则专门收录了十来则征收烧埋银的案例。
忽必烈出台烧埋银制度的时候,元蒙和南宋交战正酣,忽必烈作出规定一切杀人犯罪均须赔偿烧埋银五十两,不折不扣。到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元蒙灭了南宋,大元帝国一统天下,疆域空前。中央政府治理社会的各种典章制度也随之走向正轨,烧埋银制度相应得到细化和修正。
烧埋银脱胎自命价银,它的数量是比照命价银,也就是人命的价格的标准来确定的。反映在数量上,元朝起初规定赔偿的“烧埋银五十两”,不仅仅是丧葬费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赔偿和安慰苦主的因素。当然,也含有对杀人者加重惩罚的意思。.?
实际上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执行,至元二年开始实施杀人犯罪须赔偿“烧埋银五十两”,杀人犯罪者实在拿不出五十两银子赔偿,“征钞一十锭”顶替烧埋银也行,到了至元十九年,烧埋银“征钞二锭”。
“钞”是忽必烈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发行的纸币,二贯合银一两,十五贯合金一两,后来这种纸币渐渐成为不可兑换现银的纯纸币。元蒙和南宋战事不断,元蒙政府加大发行额,造成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以纸币顶替白银充当烧埋银,必然大打折扣。
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中书左丞相耶律铸上疏元世祖忽必烈,对烧埋银制度提出修订意见。耶律铸是蒙古初立汗国时的名臣耶律楚材的儿子,他继承其父“以儒治国”的家教,辅佐忽必烈治理国政。针对烧埋银问题,耶律铸认为杀人一命“征钞二锭”做烧埋银,处罚太轻,应该“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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