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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制假造假(4 / 4)

思的是该市长写的判决书:“大凡市井妄利之人,其他犹可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以爽口,未害也;作伪于器物,不过不足于适用,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

瞧瞧这个父母官对制假贩假的行为是怎样看待的:“其他犹可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除了药物不能造假,别的商品造点儿假无伤大雅,他老人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本不管。这位父母官被称为“名公”,意思是清正廉明的名臣,连名臣对造假都这样不管不问,其他官员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宋朝在打假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但是地方官却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这样的风气下,制假贩假当然可以大行其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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