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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308章 阿云案(4 / 6)

罪行。”

现在问题来了,要怎么判刑?

“嘶!”

这题……好恶心!

因为伴随着题目的阅读,徐庶脑海中立刻想起建安律中的一条法律——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当判斩立决!”

阿云的罪行,其实可以算作谋杀亲夫,属于“恶逆”,所以应该被判决死刑!

但是……

《建安律》中还有另一条法律——

如果子女在为父母守孝期间,自作主张行嫁娶之事,这叫“不孝”。

而且按照汉律,必须是办了正式的结婚仪式而且在嫁到夫家三个月的时间里,必须拜了夫家的主庙才算是正式的夫妻。

阿云被叔父强行许配给韦阿大,并且顶多只是订了婚,换了婚帖,不能算作夫妻,所以也不能被认为是“谋杀亲夫”。

按照这样的逻辑,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订婚无效,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但这桩判决,还没有完。

按照《建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但考虑到阿云有自首情节……按照律法,“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有自首情节,免于死罪,并降两等罪。”

也就是说,虽然阿云伤到了韦阿大,但因为其自首,所以要算在“诸谋杀人者,徒三年”的判决范围。

不过这仅仅是一种思路。

徐庶在思考,阿云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自首?

过失伤人或杀人若免除所因之罪,如果本来意欲杀人,但杀人未遂将人伤了,这就不能免除所因之罪吧?

比如说——

“甲跟人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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