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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签约以及歌曲版权授权(3 / 5)

们能配合我们。”

宋文缮费了好些功夫才安抚好两个家长。

随后,双方又针对一些小细节的问题进行讨论,不过都很快就达成了共识。

这其中,陈致远这边的问题是最多的。

其一是他带了律师,在细节上可以找出来更多东西。

再一个是陈致远的合同相对其他两位有所不同。

因为陈致远会创作歌曲,并在面试的时候拿出了一首质量不俗的《十七岁的雨季》。

所以开丽特别给他加了一些相关条款。

这其中,有一个条款叫职务创作。

也幸好陈致远找了律师,经过周律师的讲解,他才知道什么是职务创作。

所谓职务创作就是陈致远在签下合同以后就会成为任职于开丽公司的作词作曲人。

这一条对于其他作词作曲人来说可能没问题。

因为签下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一笔还算可观的工资。

但经过周律师讲解以后,陈致远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个坑。

因为按照宝岛的版权法规定。

职务创作并不属于第一版权拥有方。

说简单点就是,在此期间你创作的作品,因为是职务创作,版权将不会归属于你,而是公司。

发现这一条以后,陈致远赶紧提出了异议,把这一条直接去除。

宋文缮这边对于这一条明显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没办法,如果不去除,陈致远就不签约。

最终没办法,他只能在打电话请示苗秀丽以后,把这一个条款去掉。

不过,也可能是这一条打乱了计划,在签完经纪合同以后,苗秀丽便匆匆忙忙的来了,并把陈致远父子喊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商谈。

至于商谈的内容,自然就是关于陈致远的歌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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