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番微服,亲见县丞年俸四十五两,胥吏无俸,此非逼官为盗、驱吏成蠹乎?”
“故,臣请奏,从此次抄没及今后罚没赃款中,划出专项基金,设立‘养廉银’制度。”
他详细阐述:“于各级官员正式俸禄之外,由朝廷国库或内帑直接拨发一笔养廉补贴。”
“此银远高于正俸,旨在使其足以维持体面生活、聘请必要幕僚、支付合理公务开销,无需再伸手盘剥百姓、克扣国帑。”
“例如,一知县,正俸四十五两,养廉银可定六百至一千两,视地方贫富、事务繁简而定。知府、道台乃至部院大臣,依次递增。”
“此银直达官员,减少乃至取消地方‘摊捐’、‘帮贴’,从源头上减少搜刮民脂的借口。”
“对于胥吏,”杨博起继续道,“当提高其正式待遇,给予固定薪俸。”
“可将其部分合理、惯常的‘陋规’收入,加以核算,合法化、定额化,作为其薪俸的一部分或补充。”
“同时,加强对其职责的考核与监督,切断其无限制、无标准地盘剥百姓的链条。使其生活有靠,行事有规,作恶受惩。”
户部尚书张谦沉吟道:“督主此议,实乃治本之策。然养廉银数额巨大,若推行全国,每年所费恐需数百万两。此次抄没虽多,亦非长久之计。”
“张尚书所虑极是。”杨博起点头,“故养廉银之发,需与税制改革、财政整肃同步。臣之第三策将详述。”
“且,养廉银非赐予,乃酬劳。需与严格考成相连,贪怠无能者,不仅无养廉银,正俸亦将克扣。使其‘不敢贪、不能贪、亦不必贪’。”
首辅陈庭咳嗽两声,缓缓道:“老夫以为,此策大善。高薪或可养廉,然人心不足,仍需监察得力。否则,恐有人既拿高薪,仍行贪渎。”
“陈阁老所言甚是。”杨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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