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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章 收网前夜(2 / 7)

账本’(笔记和u盘),

2、‘栖心小筑’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宋玉华向丁茂全行贿、丁茂全转交周秉坤的画面,

3、审计报告显示,巨额资金通过苏雅、宋玉华等渠道,经离岸公司洗白后,最终流入周秉坤之子周浩然海外账户,

4、苏雅供述(在前期询问中已承认部分事实)及‘栖心小筑’电子账本,证明其长期为周秉坤进行利益输送和洗钱……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周秉坤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

1、审计报告及海外协查证据,证实周浩然名下海外资产(信托、房产、存款等)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三亿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2、丁茂全、苏雅、宋玉华等人证言及资金流向图,证明上述资产主要来源于周秉坤受贿所得,

3、周秉坤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内的财产申报情况,与海外巨额资产严重不符……

以上问题全部证据确凿。”

“第三,滥用职权罪。证据:

1、滨河新城b-07地块违规低价出让给宋玉华控制公司,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丁茂全口供及审计报告,

2、多个市政工程项目违规招标、违规审批,为特定企业牟利的相关证据及丁茂全、相关企业负责人证言,

3、周秉坤违反组织程序,违规干预人事任免,提拔亲信、排除异己的相关组织部门记录及当事人证言……

以上,证明周秉坤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陆建明顿了顿,笔尖在“故意杀人罪”几个字上重重一点,声音陡然变得沉重而冰冷:

“第四,故意杀人罪(教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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