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好理由;其次是“膜女”们自己要科学理性地看待这个事情,别被别人的眼光圈进去,患得患失;然后就是男人要作拿得起放的下的男人,若你真心在乎膜,务必交往之初就声明,别做“事后诸葛亮”,那对女孩不公平,也有违男人的君子之道;最后是性应当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人有权取悦自己,让自己开心,但在开心之前要明白这是一种交换,有付出有得到,不要太过随意地滥用性权利(仅仅是建议),免得后悔。
这次我想提一个之前没有涉及的问题,就是年龄底线。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依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自愿年龄线”是14周岁。14周岁以上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将不再认为是犯罪,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双方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有些国家的“自愿年龄线”是16岁或21岁。有专家观点是废除自愿年龄线,对14岁以下的儿童的性也认同,尊重其意愿及权利,并声称儿童也有性权利,只要是自愿的就不该被歧视。但我认为自愿年龄线起码在目前的文化背景和文明程度下是必要的,因为14岁以下儿童的心智发育及信息分析能力尚不足以抗击外界伤害,比如欺骗和诱惑。例如一个9岁女孩和一个19岁男孩或59岁男人之间的性活动,并不能因为所谓的“自愿”就认为合理合法,双方在智力成熟上差异显著,很明显后者是在侵害九岁女孩的权利,而九岁女孩可能只认为这是个游戏,能得到糖果,却不知道可能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长远后果。所以,自由与尊重自由意志虽然可贵,但不能以自由之名放任对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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