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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4章 燕局,书记有请(9 / 14)

人行为固然可恶,却不适用于“就地免职”的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华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政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斧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厅局长一级的干部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或者根据政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斧先行停止其职务。可见,该局长的职务应由当地人大而非书记依法免除。

当然了,萧宸也知道,在体制内,一个市委书记当场宣布一个县区级旅游局局长被免职,效果肯定是100%的,这位局长铁定了是没法再去旅游局上班了。然而,萧宸却不会这么做,他是学法律出身的,一贯重视程序,不会留下这样的漏洞授人以柄。所以萧宸刚才的说法就比较严谨,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一把手,萧宸做出的最大的党内惩罚是‘就地停职’,而非免职,停职是在干部犯下严重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时采取的暂时姓处理,是为了避免该干部继续犯错造成更严重后果,这个权限,上级党委书记是有的。而萧宸又明确提到要上级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该干部的正式免职问题,属于政斧部门的干部,建议同级人大召开常委会商议是否免职——结果是肯定,一样是要被免。但萧宸却把步骤走全了,让人没有把柄可以抓。

其实上面那个例子,如果该旅游局长不是政斧官员,而只是党的干部,书记的免职也不是不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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