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双方均守约定,则双方幸甚。昨午我即席说:“今晚tvbs请我上‘台北夜未眠’现场节目,我一定插播我给真相新闻网‘李敖笑傲江湖’广告。”果然我说话算话,昨晚播出,tvbs方面大吃一惊,向我抗议,我奚落他们小气八拉,他们始哑口无言。匆匆奉闻,即请大安
李敖1995年10月21日
照双方约定的重点是:
一、节目名称:《李敖笑傲江湖》。
二、播出时间:自1995年10月30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每日播出三十分钟,共二百六十集。
三、播出时段:每日二十二时至二十二时三十分。
四、甲方(真相新闻网)如不得乙方(李敖)同意片面删改节目,乙方得要求甲方每集赔偿新台币叁拾万元。
五、乙方于合约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电子媒体任何频道任何节目担任主持人。
六、唯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未履行支付乙方主持费用或删改乙方节目,乙方自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原因向甲方提出告诉。
很明显的,我剥夺了他们的删改权,取得了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除非他们不怕罚钱;相对的,他们剥夺了我的好讼权,取得了百分之百的“免于恐惧的自由”。结局可谓皆不满意但均可接受。
《李敖笑傲江湖》自开播后,立刻震惊岛内和海外,自人类发明电视以来,从没领教过节目是这样干法的:——一世之雄,一手包办,一袭红衣,一成不变,一言九鼎,一座称善,一针见血,一厢情愿,一板三眼,一唱三叹。……总之,任何认为一个人做不了的节目,都被我一个人做到了。这节目打破了并违反了电视制作原理,撇开一切动态与精致,单刀直入,以证据入眼、以口舌开心,开电视得未曾有之奇,说它乃千古一绝,也不为过。玩电视的专家邓育昆以六页长信给“敖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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