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的关系。从唐到宋,完全控制的奴隶制度,一点点变成了有契约的雇佣制度。
甚至宋代奴婢的主体,完全是雇佣奴婢,在法律上还是良人,不以贱民视之。
但是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即便如此雇佣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尴尬的,可以说良不良,贱不贱的。
但是到了元代,出现一个大倒退。奴隶制度大举反扑。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后,也是废除奴婢,非官宦功臣,不得用奴婢。
庶民有奴婢,杖一百,放良。
只是这个政策在洪武年间,大抵还是可以实行的,但是之后,随即大明经济的恢复,很多富户自然也会雇佣人的。
所以大明法律之中,用雇工人,这个名词,来专门特指这一个阶级。
而且富户们还专门用义男义女这样的名义,来迷糊雇佣人的行为。
朱祁镇虽然也知道,他这一道命令,其实并不能直接将摧毁这个样的社会现实,毕竟之所以有这样的情况,是有背后的经济逻辑的。
单单一纸命令,就能改变,太祖太宗早就做到了好不好。
在打击私人拥有奴婢这一件事情上,历代大明先皇是一致的。
但是朱祁镇为什么将变法第一刀切在这里。
却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在这种人身关系之上下刀,很多事情都会遇见了死结。
首先,发展工业就要有工人吧?
但是大明法律体系之下,其实没有工人这个身份的。
你也许会说了,之前不说了雇工人?这不是工人?
是的,不是。
不同的词汇,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释。
雇工人这三个字,其实就是奴婢的一种代指了。
虽然这些人也有签订契约,但并不是很多想的类似劳务合同,而是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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