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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大赦诏(3 / 5)

身契。或许不会卖一辈子,有时间限制。

但是实际上,这些时间限制有时候都是空谈。

一旦签订这个契约,就等于定下了主仆名分。

当然了,而今也有一些单纯的雇佣关系,就是你给钱,做事,但是一般都是短工。一般长工佃户什么的,都有人身上的依附权力。

想想就知道。

即便是后世职场之上,还是有那么多潜规则的。

而在大明法律上对良人为雇工人的解释也很含糊,有不清楚的地方,大明百姓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给人干活的。

而强势的主家与弱势的贫民之间,哪里有什么人格上的平等?

首先,根本没有工人这种概念,能不能发展出来工业,单单说一点,即便真正能发展出来工业。

朱祁镇就要面对一个可怕的事实。

每一个大工厂主,都不是大工厂主,乃是拥有曲部数万,甚至数十万的豪强。因为这种社会关系赋予了他们人身依附的权力。

想想郭台铭麾下一百多万人都是这种性质的工人,政府能不能睡着觉。

朱祁镇在少府改革第一件事情,不就是提高匠户的待遇吗?并从匠户之中选拔出来待诏官员,这其实就是废除了匠户对朝廷人身依附与限制的关系。

朱祁镇强调这一点,其实也没有想过一下子将这些家庭之中服役的雇工人解放出来,而是他要强调,如果建立起工人,工人与工厂主的关系,就是单纯的工作关系,而绝无人身依附关系的。

大明今后只有军户,民籍,最多再加上一个士籍,也就做官的人,再也没有其他身份的人。

朱祁镇也在诏书之中强调了,良民的权力。

有考科举的权力,有从军的权力,除却官府之外,不得加刑,即便再有佣人签订契约,也没有了卖身契的性子,而是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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